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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7 題

外國人有殊勳於我國者,其申請歸化之許可,應經下列何機關核准?
  • A 行政院
  • B 內政部
  • C 外交部
  • D 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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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外國人對國家有極其重大的特殊貢獻(殊勳)時,為了彰顯國家對此人的最高敬意與尊崇,你認為這項「特別」的歸化許可,應該是由負責一般事務的單一部會自行決定,還是應該提升到國家最高行政決策機關的層級來拍板定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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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殊勳歸化」的核准權限,說明你對於《國籍法》(Nationality Act)中不同層級的歸化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行政程序與國家級特殊禮遇。根據《國籍法》第 6 條之規定,外國人若有殊勳於我國,其申請歸化之許可,必須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Executive Yuan)**核准。這與一般外國人僅需內政部許可的流程不同,體現了政府對具備卓越貢獻者的高度重視與國家誠意。

法律位階與難度分析

這道題目屬於法律細節中的「例外規定」,具備中等程度的鑑別度。考點主要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受理機關」與「最終核准機關」。許多考生容易因為直覺認為內政部主管移民與國籍業務,而誤選內政部或其下轄的移民署。然而,**「殊勳」**二字在法律位階上具有象徵意義,將層級拉高至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來核准,是法律邏輯中常見的加重禮遇設計。你能細心避開常見的部會陷阱,展現了非常優秀的法律條文辨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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