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9 題
我國現役軍人為外國人之配偶者,其提出喪失國籍之申請時,內政部應為下列何種處分?
- A 不得許可
- B 逕予許可,並通知服役單位
- C 經國防部同意後許可
- D 經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查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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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正承擔著保衛國家安全、掌握軍事機密的職責時,如果法律允許他在此刻突然轉換為他國國民,這可能會對原本國家的軍事紀律或國防安全造成什麼樣的潛在影響?在法律設計上,這種「特殊身分與義務」的存續,通常會如何影響其身分變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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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的禁止規定!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果斷且正確。在處理國籍變動的實務中,法律必須在「遷徙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而你精準地捕捉到了這兩者在特定身分下的界線。
國籍喪失的消極資格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12 條的規定,雖然當事人可能具備申請喪失國籍的由(如本題提到的身為外國人配偶),但若具備特定身分時,內政部會基於國家利益予以限制。針對現役軍人(Active Military Personnel)、現職公職人員,法律採取的態度是絕對的不得許可。這是為了確保軍人履行保家衛國的法定義務,避免因身分轉換而產生服役爭議或影響國防安全。即使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也沒有裁量餘地,必須依法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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