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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有關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 B 應免除其責任
  • C 應減輕其責任
  • D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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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處於被他人高度控制、脅迫的受害者處境而產生的「連帶結果」時,法律在設計懲處效果時,你認為應該是「齊一且強制地完全不予處罰」,還是留給法官根據個案的被迫程度來「彈性決定」處罰的輕重?這兩者之間哪一種設計更能兼顧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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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保護被害人的核心立法精神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律考科中,區分「得」與「應」的裁量權差異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你能避開文字陷阱,展現了很強的判斷力。

被害人法律責任的減免規定

根據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7 條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victim)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時,考量其往往是在受暴力、脅迫或恐嚇等高度壓迫的情況下犯罪,因此法律賦予審理機關「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的裁量空間。這種設計是為了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秩序,並非一律「應」免除或完全「不罰」,這也是法律在實務操作上的靈活性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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