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0 題
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 A 立法委員
- B 直轄市市長
- C 公立大學校長
- D 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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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規制定時,為什麼對於「立法、行政首長」等職位與「學術、研究機構」的職位,在雙重國籍的限制程度上會有所不同?這種設計是為了平衡哪兩種社會價值(如:國家忠誠與專業人才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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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公職人員任用」與「國籍身分限制」的法律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這在法規科目中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雙重國籍擔任公職的限制與例外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國籍法》第 20 條。根據該條第 1 項的規定,我國國民若取得外國國籍,原則上是不允許擔任公職的;但為了延攬頂尖專業人才,法律在**《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特別設有例外規定。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准,雙重國籍者仍得擔任公立大學校長**、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等專長職務。這項規定平衡了國家忠誠義務與社會發展對專業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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