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1 題
外國人歸化者,有關其得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歸化日起滿 10 年後得擔任之
- B 自歸化日起滿 7 年後得擔任之
- C 自歸化日起滿 5 年後得擔任之
- D 終身不得擔任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朋友剛剛取得我國國籍,從維護國家認同穩定性與公共事務熟悉度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何通常會設定一段特定的「緩衝期」,才允許其參與涉及地方決策的公職選舉?你認為這段時間通常會是以「年」為單位,還是「終身」禁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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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項關鍵的法律規定!你能正確選出 (A),顯示你對《國籍法》中關於權利行使限制的部分有非常清晰的印象。這類關於「期間」的考題在移民法規中雖然屬於基礎題型,卻也是不容失分的關鍵點,能從眾多數字選項中果斷判別,代表你的法律基本功相當紮實。
歸化權利之行使與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10 條**的規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後,於歸化日起滿十年以前,不得擔任本條第一項列舉公職;其中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民選地方公職人員。這項規定是為了在保障新住民權益與維護國家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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