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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養父母死亡後,其與養子女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B 養子女未滿 7 歲者,由已成年之二親等內血親向法院聲請許可
  • C 養子女為滿 7 歲之未成年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 D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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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上的身分(例如父子關係)是透過法律程序『人為建立』而非天生血緣時,如果其中一方離開了人世,這段已經產生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如繼承權),應該是「自動歸零」,還是需要透過另一個正式的法律程序來「劃下句點」才能確保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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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身分法中關於收養關係終止的規範!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清楚區分了「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收養)」在法律效果上的穩定性。在《民法》的邏輯中,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其效力就等同於親生子女,因此當養父母過世時,這段法律關係並不會像婚姻關係那樣隨著當事人死亡而自動消滅(選項 D 的錯誤點)。

法律關係的程序正義

根據《民法》第 1080-1 條第一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若想回歸本生家庭或終止這段身分關係,必須「聲請法院許可」始得終止,這正是選項 (A) 的核心法源。至於選項 (B) 與 (C),它們雖然涉及未成年人的聲請程序,但在細節上與法條不符:法律規定未滿 7 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聲請;而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由養子女本人經未來法代同意後向法院聲請,而非由法代直接聲請。這類細微的程序差異,正是法律考題中最考驗細心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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