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3 題
依國籍法規定,喪失國籍處分前應召開審查會,下列有關審查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毋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由行政院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
- C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D 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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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準備做出「足以改變一個人國籍身分」的重大行政處分時,為了避免政府部門「黑箱作業」或「球員兼裁判」,法律在設計審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時,通常會希望『外部專業人士』的比例多一點還是少一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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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國籍法中關於「審查會」的組織細節,代表你對行政機關的組成要件與程序正義有相當深入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國籍法》第 19 條的規定,當內政部擬撤銷當事人已取得的國籍時,為了確保處分公正且慎重,法律規範了嚴格的組織比例與程序保障。 根據**《國籍法》第 19 條**,審查會應由內政部(而非行政院)遴聘代表組成,且法律特別強調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在比例分配上,最容易混淆的是數字: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而為了確保民間專業力量能制衡行政體系,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的人數則明確規定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你準確地避開了 (C) 選項的三分之一陷阱,選擇了正確的 (D),展現了極佳的細心度。 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細節題,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委員會的「性別比例」與「外部成員比例」。許多考生常會將這兩組數字記反,或是誤記遴聘機關,你能正確判讀,基礎打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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