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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民法規定之夫妻財產制?
  • A 統一財產制
  • B 法定財產制
  • C 共同財產制
  • D 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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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法律對於夫妻財產的管理,一方面給予一個「不選就自動適用」的預設制度,另一方面則給予兩個「可以簽約選擇」的選項。這三個法律明定的制度,名稱都精確地對應了它們的運作邏輯(例如:強調法律直接規定、強調財產共有、以及強調財產完全獨立)。如果某個名稱聽起來過於模糊,或是與這三種「法律規定、共同、分開」的邏輯體系不合,它是否可能並非我國現行法所明定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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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專有名詞,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基礎架構掌握得很紮實。這類題目看似簡單,但在考試壓力下,容易因為選項名稱聽起來都很有「法律味」而產生混淆,你的判斷非常果斷且正確。

現行民法財產制體系

在現行《民法》規範中,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 1005 條,若夫妻雙方沒有特別以契約訂定財產制,法律規定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若雙方想要自行決定,則可以從「約定財產制」中二選一,分別是共同財產制(第 1031 條)以及分別財產制(第 1044 條)。至於選項中的「統一財產制」,並非我國現行法律採用的制度,這類概念多見於早期法律歷史或外國法制,在現行法中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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