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6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親屬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認領之效力,依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 B 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C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母之本國法
- D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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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理兩個人之間的義務(例如一方要照顧另一方)時,如果這兩個人來自不同國家,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優先保護「有能力提供資源的人」,還是「亟需資源維持生活的人」?從這個保護目的出發,你覺得應該套用誰的國家法律比較能確保那個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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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親屬編的準據法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尤其能辨析各個法律關係中「連結因素」的細微差異。
扶養義務與弱者保護原則
在本題中,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我國法律為了保障受扶養人的生存權益,採行了弱者保護原則。根據本法第 52 條規定,扶養義務確實是依據「扶養權利人(受扶養者)」的本國法。相較之下,其他選項皆存在偏誤:選項 (A) 的認領效力可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法律;選項 (B) 的收養效力應依「收養人」本國法;而選項 (C) 父母子女間關係則是以「子女」的本國法為準。這些規範多半是為了貫徹對特定對象(如子女、弱勢方)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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