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8 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法律關係,下列何者須依大陸地區之規定處理?
- A 判決離婚之事由
- B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效力
- C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為大陸地區之父或母與臺灣地區子女之法律關係
- D 在大陸地區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
思路引導 VIP
若兩位來自不同法治區域的人在某個特定地點發生了法律上的糾葛(例如一場意外或一筆誤領的款項),從法理上的「最密切聯繫原則」來看,你認為哪一個地區的法律最適合作為評斷該事件對錯的標準?是當事人的家鄉法律,還是事件發生的現場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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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展現出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法律衝突(Conflict of Laws)**的準據法選擇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
非契約債權的大陸地區規定
在處理跨地區的法律關係時,針對「債之發生」的判斷,法律通常傾向於適用與該事實最密切相關的地區法律。根據《兩岸條例》第 49 條規定,關於在大陸地區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或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大陸地區之規定。因此,當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大陸地區」時,自然必須依該地區的規定處理,這也是選項 (D) 成為正確解答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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