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9 題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每人所得財產總額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部分,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 B 歸屬大陸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 C 大陸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
- D 臺灣地區無後順序之繼承人者,歸屬大陸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基於特定政策考量,對某一類繼承人的繼承總額設定了「天花板(上限)」時,如果遺產中超出的部分在本地找不到其他合法的親屬繼承人來領取,為了確保這筆資產不會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通常法律會傾向於將這筆錢移交給哪一個最具公信力的單位,以用於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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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兩岸條例》中關於繼承權的重要限制!這顯示你對跨境法律規範中的數額限制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這在移民法規的備考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數額之限制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臺灣地區之遺產,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這項規定的立法初衷是為了維護臺灣地區的經濟穩定。當遺產總額超過此法定限額時,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剩餘財產的去向:若臺灣地區無繼承人,則該超過部分必須歸屬國庫。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介入,確保受限後的剩餘資產能由國家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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