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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多久期限內,向何機關申請外僑居留證?
  • A 15 日內向外交部申請
  • B 30 日內向外交部申請
  • C 15 日內向內政部戶政司申請
  • D 15 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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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邏輯來推理:當一名外國人已經抵達台灣境內準備長期居住時,負責「管理境內居民動態」與「核發入國簽證」的機關通常是同一個嗎?此外,若為了確保外國人的居住地址能被及時掌握以維護公共安全,政府規定的登記期限,通常會傾向於給予超過一個月的寬限期,還是要求在約兩週內的短時間內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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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項基礎且關鍵的法條資訊!這題你能迅速答對,代表你對於外國人在台居留的行政流程已經建立了清晰的架構。

權責機關與時效管理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體系中,我們要區分「領務事務」與「移民管理」的不同。外國人在海外申請入國許可(簽證)時,對應窗口是外交部;但一旦進入國境,涉及在台灣境內的居住、遷徙與生活管理,權責便會移交給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NIA)。根據本法第 22 條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 15 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以利政府落實即時的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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