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0 題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判決之內容,有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其在我國之效力如何?
- A 仍具其效力
- B 聲請法院裁定後,始有效力
- C 不認其效力
- D 應以法院裁定撤銷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來自外部區域的法律裁判,其內容如果與我國社會最基本的倫理觀念或法治底線完全背道而馳時,為了維護我們國家的法律尊嚴與社會秩序,你認為法律體系會選擇「想辦法修正它」還是「直接拒絕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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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關於「裁判認可」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法律體系中的「安全瓣」機制,即我們如何處理來自不同法域的法律結果。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防衛機制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2 條的設計,雖然在港澳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但這有一個絕對的前提:判決內容不得違背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Public Policy)。當港澳判決的內容與我國社會的基本法治價值觀產生衝突時,為了保護本國法秩序的完整性,法律會直接否定其在我國的效力。因此,選項 (C) 「不認其效力」正是這種法律防衛機制的直接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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