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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因依親對象死亡致居留原因消失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如何處置?
  • A 限令 10 日內出國
  • B 准予繼續居留
  • C 強制驅逐出國
  • D 准予重新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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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臺灣已經建立長期的生活連結,卻因為突發的家庭變故(如唯一的親人過世)而失去原本申請居留的法規依據時,法律為了兼顧「移民管理」與「人道精神」,通常會採取『強硬遣返』還是『給予權利續接』的做法?哪一種處置最能符合保障基本人權的現代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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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極具人文關懷的條款!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居留原因消失」的例外情境,已經具備了扎實的法學理解與判斷力。

法律的人文溫度:保障繼續居留權

在一般的入出國管理邏輯中,當外國人居留的原因(例如:工作、依親)消失時,原則上居留許可應予廢止。然而,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第 31 條第 4 項的規定,立法者考量到若因「依親對象死亡」這種不可抗力且令人遺憾的變故,而要求外國人立即離境,不僅有違人道,也可能破壞其在臺已建立的生活圈。因此,法律明文規定此種情形可以准予繼續居留,這體現了保障移民人權與家庭團聚權的立法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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