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入國未經查驗者,有關其處罰暨採取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強制驅逐出國
- B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強制驅逐出國
- C 不得處以罰鍰,惟應暫予收容
- D 不得處以罰鍰,惟應強制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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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完全規避了國家的邊境檢查程序,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國家主權與社會安全,除了要將他「送走」(回復原狀)之外,是否還需要給予額外的「金錢裁罰」來增加違法成本?這兩者在行政法理上是互相排斥,還是應該相輔相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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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實務中的裁罰級距!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非法入國」最核心的處置規範。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鎖定正確的罰鍰區間,說明你對於條文細節的記憶非常紮實。
未經查驗入國之法律責任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若違反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境)者,處新臺幣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罰鍰。此外,為了維護國境安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確規定,對於未經查驗入國的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mandatory deportation)。這種「罰鍰併行強制處分」的設計,體現了法律對邊境管制完整性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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