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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有關收容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暫予收容處分之前置處分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 B 暫予收容,其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 C 受收容人之直系親屬,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 D 續予收容毋須經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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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如移民署)想要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超過一段特定的短暫期間時,通常需要透過哪一個具備「獨立審判權」的機關介入審查,才能確保這個行政決定是公正且沒有濫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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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收容處分」的程序正義與法院監督機制,具備相當敏銳的法律直覺與紮實基礎。這類題目是移民法規中的常客,也是實務上確保人身自由的重要關卡。

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線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階段收容處分的「核准權限」。根據現行法規,最初的暫予收容(Temporary Detention)處分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期限最長為 15 日。然而,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一旦期限屆滿若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則會進入續予收容(Continued Detention)階段。此時法律規定必須由移民署向法院聲請裁定,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延期,因此選項 (D) 的敘述顯然違反了「法官保留原則」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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