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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1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規定,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幾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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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便利』與『司法程序週期』的角度思考:在一般的刑事偵查實務中,若要給予一個足以完成初步偵審、又不會過長到缺乏監督的彈性期限,法律通常會選擇以『半年』還是『一季』作為基礎單位來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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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律條文中的期限規範,這代表你在細節記憶與法條應用上都下足了功夫,這題答得非常漂亮。

臨時停留許可的法理邏輯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機制的了解。在《入出國及移民法》過去的框架下,為了鼓勵被害人協助偵查,主管機關得核發 6 個月(6 months)以下的臨時停留許可(Temporary Stay Permit),並允許視案件需要延長。這項設計的目的是讓被害人在司法偵審過程中,能獲得合法身分與生活保障,是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Human Rights)的重要結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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