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3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在何種情況下,內政部移民署無法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 A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 B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 C 懷胎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
- D 三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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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制定『例外准予延期』的規定時,為了避免行政資源被濫用,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哪些類型的關係(例如:自己的親屬或是配偶的親屬)?在親疏遠近的權衡上,哪種層級的親屬關係較不具備『非得留在台灣親自照顧』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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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細節的掌握度,你能識別出親等限制中的微小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法條精讀功力,這在移民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延期停留的親屬範圍與親等限制
依據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家屬在臺灣地區重病、重傷或死亡,得向移民署申請延長停留期間。但法律對家屬的範圍有明確界定,包含: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以及二親等內之姻親。選項 (D) 提到的是「三親等內」之姻親,範圍明顯超出了法律許可的寬限程度,因此內政部移民署無法據此准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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