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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合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 B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 C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 D 如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雙方不得同意個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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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地法律對某個行為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該行為確實對其中一方的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時,為了達成共同防制犯罪的目標,協議內容應該會設計成「僵化的限制」,還是「保留協商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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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在跨區域司法互助中,雖然以「雙重犯罪原則」為基礎,但為了不讓犯罪者鑽法律漏洞,《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賦予了行政彈性。當一方認為有重大社會危害時,雙方仍得同意進行個案協助,選項 (D) 說「不得同意」過於絕對,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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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 以雙方均認犯罪為原則,但重大危害得個案協助。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判斷流程

  1. 1 雙重犯罪確認 — 確認行為是否在雙方法律中均構成犯罪。
  2. 2 符合原則啟動 — 若雙方均認犯罪,則直接啟動共同打擊機制。
  3. 3 例外評估程序 — 若僅一方認犯罪,則評估是否有重大社會危害。
  4. 4 個案協助啟動 — 具重大危害且雙方同意,仍可進行個案互助協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機制為兩岸特殊法制環境下的彈性折衷產物。
🧠 記憶技巧:雙方均認是常態,一方認罪看危害,個案協助彈性大。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司法互助必須嚴格遵守「雙重犯罪原則」,而忽略了針對「重大社會危害」案件仍有「個案協助」的彈性空間。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雙重犯罪原則 跨境犯罪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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