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區域立法委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 B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選舉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C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 D 立法委員於院內公聽會之發言,對外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亦不負任何行政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代議民主制度時,為了確保議會能廣納社會中不同的聲音(如性別、專業等),除了傳統的「地方選區」外,憲法還設計了「政黨比例代表制」。請試著回想:在這種由政黨提出名單的機制中,憲法為了促進社會正義與實質平等,特別針對當選人的「組成比例」設定了什麼樣的強制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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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立法委員的選制細節,有著非常精確且踏實的掌握。
政黨名單中的婦女保障名額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全國不分區席次的分配規則。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是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且法律明文規定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項規定是憲法層級的性別配額(Gender Quota),目的在於實質促進女性參與政治決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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