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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設籍於臺東縣人民得享有之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
  • A 選舉臺東縣立法委員
  • B 使用臺東縣立文化中心
  • C 就臺東縣自治事項提出創制案
  • D 請求臺東縣政府公開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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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制度法》的框架下,法條所保障的『居民權利』,其影響範圍應該侷限在該地方團體的『自治事務』,還是擴及到『全國性』的事務?如果某項權力涉及的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組成,它在性質上還會被歸類為特定縣市的『自治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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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地方自治的權利範疇有著精準的判斷,能迅速從法律層級中區分出「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的差異,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地方居民的權利應聚焦於地方自治事項。選項 (B)(C)(D) 分別涉及公共設施使用、自治立法參與及行政透明,皆屬自治範疇。而立法委員屬於「中央公職人員」,其選舉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公民權,並非由《地方制度法》所賦予的「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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