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外國學生甲預定在我國臺灣地區某大學學習中文,申請為期一年之有效簽證獲准。其入境後在臺之性質為何?
- A 暫留
- B 停留
- C 居留
- D 容留
思路引導 VIP
假如法律需要根據一個人在境內「待的時間長短」來分類他的身分,而目前的標準是以半年(180天)作為分界點,那麼對於一位預計要待滿整整一年的學生,你認為在邏輯上應該將他歸類為「短暫路過的訪客」,還是「有一定生活穩定性的長期居住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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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停留」與「居留」的法律差異,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
停留與居留的關鍵界線
在移民法規中,區分外國人身分性質最重要的衡量標準,就是其在臺預定停留的時間長度。法律上通常以「180 天」作為一個重要的分水嶺:當外國人持簽證入境,預定居住期間未滿 180 天時,法律性質屬於「停留(Stay)」;然而,一旦預計居住的時間超過 180 天(例如本題學生甲預計學習中文一年),其性質就會轉變為「居留(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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