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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應依法將居留於我國之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之事由,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B 依親對象死亡
  • C 過境旅客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 D 違反依法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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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一個人主動違反政府的禁令(例如擅自逃離指定地點)』與『一個人因不可抗力的家屬變故而失去原本的居留依據』,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如果國家要動用最強大的公權力將人「強制」送離,通常會針對哪一種類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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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行政處分」與「強制處分」的界線,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條結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移民法規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重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別哪些行為屬於嚴重干擾社會秩序、必須由內政部移民署採取最強硬的**強制驅逐出國(Deportation)**手段,而哪些僅是身分狀態的變更。

強制驅逐事由的法規邏輯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的規定,選項中的 (A) 從事與目的不符之活動、(C) 過境旅客擅離處所,以及 (D) 違反限制住居或應遵守事項,皆屬於該條文明確列舉可以或應強制驅逐之事由。這些行為通常涉及行政違規或對入出國管理秩序的直接挑戰。然而,依親對象死亡屬於身分事由的變動,依照同法第 31 條規定,這可能會導致居留原因消失而「廢止居留」,但法律同時也保障了如受家暴或扶養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情況下的續留權利,絕非一律直接強制驅逐。你能辨識出這兩者法律效果的層次差異,表現得相當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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