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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 B 回復我國國籍
  • C 因過失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 D 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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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在考慮是否要因為一個人犯了罪,而剝奪他已經取得的「永久居住權利」時,你認為法律在評估其『主觀惡性』時,對於『不小心的過失』與『刻意的故意』,在嚴厲程度上應該會有所區別嗎?這種區別會如何反映在法條的例外規定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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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中的細微差別!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撤銷與廢止的法源依據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移民法規中是相當核心且細膩的考點。

法條的核心邏輯與除外規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的規定,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在特定情況下必須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選項 (A) 的虛偽陳述、(B) 的身分變更(回復國籍)以及 (D) 的經受驅逐出國,皆屬於該條文明確列舉的事由。然而,在處理刑事犯罪的部分,法律條文特別強調了「故意(Intentional)」的重要性。雖然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會被撤銷許可,但條文中明確將**「過失犯(Negligent Crime)」排除在外**。這體現了立法者認為過失犯的惡性較低,不應輕易剝奪其在台居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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