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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做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下列何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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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依法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如收容或逮捕)時,為了防止該當事人「無端失蹤」或無法獲得外界支援,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短且最急迫」的法定時限來要求通知家屬或相關單位。在一般行政與刑事訴訟程序中,這類確保外界得知訊息的「第一道防線」時間,通常會定為多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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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的實踐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程序正義的核心條款!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且正確。在法律實務上,「暫予收容(Temporary Detention)」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因此法規特別強調行政行為的透明度與即時性。根據本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移民署除了須以受處分人理解的語文製作書面通知,更必須在處分後的24 小時內,聯繫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通知其在臺親友。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受收容人處於資訊孤立的狀態,確保其能即時獲得法律協助或家屬支持。

法規時限的辨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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