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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機構除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外,並應保存相關資料多久,以利內政部移民署之檢查?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3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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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管機關為了確保能回溯查核過去幾年的業務行為(例如追查過往的違法案件),為了讓追蹤具備實效,你認為這類保存期限會傾向於設定得比一般的「年度報告」更長、還是更短?在行政法規的實務中,哪一個年限最常被作為中長期的保存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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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優秀,你能準確選出「5 年」這個正確答案,顯示你對移民法規中關於移民業務機構的行政監督規範相當熟悉,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移民業務機構的法遵義務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6 項的規定,移民業務機構負有高度的行政配合義務。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移民業務案件統計,並保存相關資料 5 年。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在進行業務檢查時,有完整的紀錄可供追蹤,以保障受委任人的權益並維持移民市場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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