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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有關外國人於入出國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時,無須經內政部移民署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未滿 14 歲
  • B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 C 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駐我國外交人員
  • D 經內政部移民署專案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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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國家安全與身分識別的需求時,法律通常會為「年幼孩童」設定一個保護門檻,免除其提供生物特徵資料的義務。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法律體系(如身分證請領或移民規範)中,通常會以哪一個「入學階段」的起始年齡,作為兒童與青少年身分識別要求的劃分界線?而過了這個年紀後,是否還能以「未成年」為理由主張免除查驗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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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年齡門檻!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生物特徵辨識(Biometric Identification)**的豁免對象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入出國查驗的實務中,為了國家安全與身分確認,原則上外國人都必須錄存個人識別資料,但法律同時也考量到兒童權益與外交禮遇,因此設定了特定的例外。

生物特徵錄存的法定豁免範圍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第 2 項的規定,不適用提供生物特徵資料的情形包含:未滿 14 歲的孩童、依第 27 條第 1 項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以及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的特殊對象。選項 (B) 的「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並不在這項法定豁免清單內,這意味著該年齡層的外國人仍須依規定配合生物特徵的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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