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任何合法停居留證件,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
- B 核發 6 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 C 核發 8 個月效期之居留許可
- D 核發 2 年效期之居留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異鄉遭受犯罪侵害且身分不明時,政府為了讓他能安心留在當地配合司法調查並接受安置,通常會先給予一種「具有期限、且不具備長期定居性質」的過渡性證明,你認為這種行政處分的名稱和合理的初始效期應該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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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被害人保護」的程序相當熟悉。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對弱勢個體的立即性行政處置,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被害人身分與停居留權益
在人口販運防治的實務中,鑑別出被害人後的首要任務是提供其穩定的身分,以利後續的司法協助與安置配套。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當被害人沒有合法的停留或居留證件時,內政部移民署(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臨時停留許可」**。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銜接,其效期設定在 6 個月以下,目的是在提供短期保護的同時,也保留了未來視個案需求(如協助偵查或審判)進行展延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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