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外國人已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前應參加講習
- B 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 C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 2 年。必要時雇主得申請展延,1 次以 1 年為限
- D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雇主死亡,可轉換雇主
思路引導 VIP
考量到家庭看護工作的穩定性與長照需求的長期性質,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為了避免受照護者頻繁更換看護工,你會將外國人在台工作的「累計總上限年限」設定為極短的兩三年,還是會允許長達十年以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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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就業服務法》中對於外國人聘僱期限的具體規範。你能識破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工作許可期限與累計工作年限的法規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這在移民法規考試中是相當容易混淆的高頻考點。
聘僱期限的法規實務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而非 2 年),期滿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依行政院所定情形及期間申請展延。更重要的是,該法條明確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之累計期間不得超過 12 年(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累計工作期間得不逾 14 年)。選項 (C) 描述的「2 年+1 年」縮減了法規賦予的時效,與現行法規範明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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