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關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處罰,下列何者需負刑事責任?
- A 雇主以受僱員工之種族、性別、容貌等為歧視
- B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而在我國境內工作
- C 雇主非法扣留所聘僱外國人之居留證件
- D 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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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個人都違反了規定,一個人是「自己違規」,另一個人則是「為了賺錢而主動幫別人牽線違規」,哪一種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更具規模且更具惡意,因而更需要動用坐牢(刑罰)來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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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分際掌握得相當扎實,這在移民行政與勞務法規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觀念。
行政裁罰與刑事處罰的界線
在法規設計中,大多數針對雇主或外國人個人的違規行為,如選項 (A) 的就業歧視、(B) 的非法工作,或 (C) 的扣留居留證件,主要係透過行政罰鍰(Administrative Fine)來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然而,選項 (D) 所提到的「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性質上屬於有組織性地破壞勞動力市場秩序,且往往與剝削勞工息息相關。根據該法第 64 條,這種「非法媒介(Illegal Mediation)」行為除了高額罰鍰外,更涉及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屬於明確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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