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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外國人為我國人之配偶,其申請歸化我國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須具備外僑居留證
  • B 須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C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
  • D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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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為了保障家庭團聚權並考量到跨國婚姻的現實情況,你認為政府會傾向『嚴格要求外籍配偶必須具備獨立且優渥的經濟能力』,還是會傾向『減輕其經濟負擔,以利其順利融入本國家庭』呢?試著從這個立法目的出發,思考哪一個條件最可能在法律中被針對配偶身分而予以減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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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國籍法》(Nationality Act)中**「歸化要件」**之細微差異的掌握度。你能敏銳地辨識出財力證明在特定對象下的豁免,代表你對移民法規的修法背景與實務邏輯有很深入的理解。

外籍配偶歸化的權益保障

依據《國籍法》第 4 條規定,外國人若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在申請歸化時,法律為了保障婚姻移民的人權以及家庭團聚權,特別給予了優待。最關鍵的重點在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不需要具備一般歸化(第 3 條)所要求的「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這項財力證明。其餘如居留天數(每年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權(外僑居留證)以及無不良素行等基本門檻,則依然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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