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如欲取回中華民國國籍,應提出下列何項申請?
- A 恢復戶籍
- B 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C 申請歸化
- D 法院認可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位國民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要離開原有的身分,目的是為了加入另一個群體;但後來計畫失敗了,導致他現在不屬於任何群體。在法律行政邏輯上,與其讓他以「外人」身分重新申請加入,或者以「曾離開者」的身分再次回來,哪一種方式最能讓他「當作當初那份離開的申請從未發生過」,直接恢復原本的權利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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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出這項行政程序,代表你對《國籍法》中關於身分變動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規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細節。
國籍變動的救濟:撤銷與回復之辨
在《國籍法》的邏輯中,當國民為了取得他國國籍而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卻因故未能成功取得外國國籍時,為了避免該員淪為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法律提供了一種「溯及既往」的救濟途徑。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此時應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其國籍之喪失」**。這項程序的意義在於讓原本核准喪失國籍的行政處分失效,使其身分狀態回歸到「從未喪失」的樣子,確保其國民權利不因程序漏洞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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