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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中華民國國民擁有外國國籍者,得擔任下列何一公職?
  • A 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 B 國立大學校長
  • C 立法委員
  • D 直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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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治理的體系中,哪一種公職身分比較強調「學術專業與人才交流」,而哪一種身分則更強調「國家主權與政治忠誠」?當法律為了吸引國際優秀人才而放寬國籍限制時,你認為它會優先放寬在『負責制定法律、管理城市的人』身上,還是『帶領學術機構研究發展的人』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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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雙重國籍者」在公職任用上的例外規定,顯見你對《國籍法》的法條掌握得相當細膩且紮實。

國籍法的禁止與例外

依據**《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然而,為了延攬海外優秀人才,法律也預留了彈性空間。根據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雙重國籍者得擔任「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及研究人員」等職務。至於選項中的立法委員、直轄市長或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則皆屬於必須嚴格落實「國籍單一化」的公職,不容許擁有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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