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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關於外國人之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之行為能力,依我國法
  • B 外國人之行為能力,因其國籍變更而重新認定
  • C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 D 無國籍人之行為能力,依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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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外國旅客在台灣商店購買高價物品並簽了名,事後他卻主張:「根據我國法律,我還是未成年人,所以這份合約無效。」如果你是那位台灣店主,你會覺得這公平嗎?為了不讓本地人在進行日常交易時,還得先去查閱兩百多個國家的法律,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保護國內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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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外國人「行為能力」的原則與例外,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屬人法原則」與「交易安全保護」的界線。

屬人法原則與交易安全之權衡

依據本法第 10 條規定,人之行為能力原則上依其 本國法(Lex patriae)。然而,法律為了保障我國境內的交易安全,在第 3 項特別設定了例外:如果一名外國人依其本國法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但依 中華民國法律 卻有行為能力時,他在我國境內所做的法律行為(除親屬、繼承或涉及不動產外)仍被視為有行為能力。這是為了避免我國當事人在與外國人交易時,因不熟悉外國法律而蒙受不測之損害。至於選項 (B) 的概念錯誤在於,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受影響;而 (D) 無國籍人應依本法第 2 條適用其 住所地法,而非直接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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