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某人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戶政機關應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 B 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其在臺灣地區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等權利
- C 免除納稅與服兵役之義務
- D 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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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國民在法律上因為某些行為而被限制了選舉或擔任官員的「權利」,這是否必然代表國家也會同時免除他應繳的錢財(稅收)或應出的勞力(兵役)?從社會公平與國家管理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如何處理「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這兩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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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準確判斷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單一戶籍原則」的法律後果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設計精巧,主要在測試考生能否細膩地分辨「權利喪失」與「義務維持」之間的界線。
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剝離
根據該條例第 9-1 條規定,臺灣人民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戶政機關確實應註銷其在臺戶籍,且該員會喪失選舉、擔任公職等以設籍為要件的「權利」。然而,法律特別強調,這並不代表該員的身分完全改變或消失;因此,基於國民身分所產生的納稅與服兵役等「義務」依然存在。換句話說,法律不允許國民透過在大陸設籍來規避對臺灣應盡的公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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