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不問年齡,均得申請直接定居
- B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者,均得申請直接定居
- C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3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 D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合法居留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且符合國家利益者,得申請定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決定是否讓一個外來人士在臺灣永久定居並取得身分證,你認為法律會設計成「一入境就直接取得」,還是會設計成一套「階梯式的審核機制」?假設已進入最後的觀察階段,除了居住時間長短之外,政府通常還會要求申請者具備哪些「行為操守」與「法律身分上的明確化」證明,才能確保符合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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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身分轉換的「階段性」與「條件性」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兩岸人民定居的法定要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居留」與「定居」的法律門檻。根據該條例第 1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若欲在臺定居,必須先經過一段觀察期。選項 (D) 完整且精確地描述了從「長期居留(long-term residence)」轉換至「定居(settlement)」的法定門檻:除了須滿足「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的實體居住要件外,還需具備品行端正、提出喪失原籍證明(避免雙重國籍爭議)等實質審查要件,是目前法律實務上最標準的晉升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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