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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某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籍 8 年。關於其職業與活動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登記參選里長
  • B 得在台灣電力公司工作
  • C 得進入部隊服役
  • D 得於國立大學講授中國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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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設計邏輯中,為什麼「參與選舉」或「進入軍隊」這類影響國家運作的權利,會比「在大學講台上授課」需要更長一段時間的社會觀察期與身分認同?這兩類職業對社會的性質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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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權利的限制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時間門檻」上混淆,你能避開陷阱非常不容易。

兩岸條例第 21 條的資格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職務的設籍年限要求。依據現行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若要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如選項 A 的里長、B 的台電公司),必須設籍滿 10 年。而對於更為敏感的國防機關(構)人員,例如進入部隊服役(選項 C),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則從嚴規範,要求必須設籍滿 20 年方得擔任。本題的主角僅設籍 8 年,自然無法從事上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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