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在臺停留滿 6 個月,得再酌予延長其停留事由、期間及次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懷孕 7 個月以上,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個月
- B 罹患疾病住院者,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個月
- C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患重病入院,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日起不得逾 1 個月
- D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 1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範延期許可時,通常會區分「個人長期的生理需求」與「外部突發性的阻礙」。你認為哪一類情境因為具有「突發性、暫時性且應隨時視環境修復狀況而定」的特性,所以在法律設計上會傾向設定較短的單次核准期限,以便行政機關頻繁地重新審核該阻礙是否已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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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難得的特質。
延期停留的期限區分
根據該辦法第 14 條規定,無戶籍國民在臺停留滿 6 個月後,若有特殊事由得申請酌予延長。這裡的核心考點在於期限的差異:對於涉及「生理或健康因素」的情況,例如選項 (A) 的懷孕、(B) 的罹病住院,或是 (C) 的特定親屬重病(法規限定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其每次延展期限通常是以 2 個月為基準。而選項 (D) 所提到的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性質上屬於外部的不可抗力,法律設計上傾向於「短期且逐次評估」,因此明定每次延長不得逾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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