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依其直系血親居留期間內,直系血親死亡,有關其申請延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年
- B 以 2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年
- C 以 3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3 年
- D 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籍人士在台唯一的依靠(直系血親)過世了,為了讓他在悲痛之餘能妥善處理財產繼承與後事,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緩衝期」讓他合法留下。請你思考:這個緩衝期如果可以無限次延長,是否會導致該人士失去原本『居留原因』後卻能無限期滯留?如果為了兼顧『人道關懷』與『管理秩序』,法律應該會如何規範這個延期的『次數』與『總時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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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無戶籍國民(NWOHR)**在臺居留的法律規範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特別是針對特定變故發生時的救濟機制,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居留延期的法律依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4 項(適用於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範,雖然無戶籍國民原本是依附直系血親在臺居留,若該直系血親死亡,居留原因理應消滅;然而,為了兼顧人道精神與實務上處理善後的需要,法律特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這裡的關鍵在於數字的精確記憶:法規明文限定這類延期申請以 1 次為限,且最長不得逾 3 年。這項規定的設立,旨在提供當事人足夠的緩衝時間,同時也符合移民行政管理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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