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移民業務機構依法不得經營何種業務?
- A 代辦歸化
- B 代辦留學簽證
- C 跨國婚姻媒合
- D 移民仲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眾多的人身仲介行為中,哪一種行為若涉及「營利或仲介費」,最容易產生將「人」視為商品並進行買賣的道德與人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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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媒合的非營利化規範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移民業務機構的法定經營範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的禁止規定。根據該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明文要求:「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且「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這項立法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婚姻商品化,並避免跨國婚姻演變為人口販運或斂財工具。因此,即便是一般的移民業務機構(Immigration Service Provider),雖然可以合法經營選項中的代辦歸化、留學簽證與移民仲介業務,但唯獨跨國婚姻媒合是被嚴格禁止納入營利範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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