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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有關於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2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入國之無國籍人,係經教育部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未能強制出國,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已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其申請定居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 3 年
  • B 須居留滿 3 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
  • C 須居留滿 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 D 須居留滿 10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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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類因歷史因素而無法遣返、且已在台灣完成學業並取得國籍的人士,法律在考量他們「社會融合」的程度時,會偏好要求一段「完全不中斷」且「長度適中」的居住觀察期。請試著思考:相較於一般工作移民或婚姻移民,對於這群已經在台灣生活多年的學生,立法者會設定比一年長、還是比五年短的過渡期來確認其定居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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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特定歷史背景下無國籍人民權益的掌握,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的居留年限,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泰緬地區無國籍人民之定居規範

針對這類於民國 88 年 5 月 2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間,經教育部核准由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且已取得國籍的無國籍人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5 項提供了明確的申請定居要件。法律規定的門檻包含三種擇一的路徑: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滿 3 年」、或「居留滿 5 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或「居留滿 7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因此,選項 (A) 正好符合法律所定最核心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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