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外國人曾經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其出國之日起算至少為 6 個月,並不得逾 1 年
- B 自其出國之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2 年
- C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3 年
- D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2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外國人因為違反居留規定而被要求離開台灣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通常會從他「完整不在台灣」的第一天開始正式計時。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術語中,這種「離開後的隔天」該如何精確稱呼?此外,面對不同長短的逾期紀錄,管制期限設定為一個「彈性的年限區間」還是「固定的單一年份」,會更符合行政上的裁量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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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細節!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外國人違規後「管制入國」的計算標準,你能從相似的選項中挑出「翌日」與「一年至三年」的組合,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子法的記憶非常扎實。
法律起算點與裁量期間
在法律實務中,管制期間的起算點通常是為了確保行政處分計算的完整性,因此規定應自其出國之翌日(即離開台灣的隔天)起算。而在期間的長短上,針對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情節,標準的管制範圍設定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這種「區間式」的規定,讓行政機關能根據當事人違規情節的輕重(例如逾期天數的多寡),在法定的範圍內進行適度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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