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關於外國人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之時間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因留學而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期間一併計入
- B 居住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其外國籍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時間為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 C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其永久居留之申請,不受時間要件之限制
- D 有相當之財產且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者,其永久居留之申請,不受時間要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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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政策制定者,為了與全球競爭搶奪最尖端的科學家或技術領袖,你會傾向要求他們在國內先「試住」多年,還是會提供一種更具吸引力的加速機制來邀請他們直接落戶?從這個行政目的出發,你可以推論出哪一類人的申請門檻會與一般人最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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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居留身分轉換的關鍵細節!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永久居留(PR)**的特殊減免條款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永久居留的時間要件與例外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一般須符合「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的門檻,且留學期間明確被排除在計算之外,這也是選項 (A) 錯誤的原因。而針對特定對象,法律設計了加速機制:如 (C) 所提的高級專業人才、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或在國際賽事獲首獎者,申請永久居留時可豁免居留時間的限制。至於選項 (D),雖然具備財產或符合國家利益是審核條件之一,但除非該對象被認定為上述的特殊人才,否則仍須符合居住時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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