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內政部移民署專案許可者
- B 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 C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
- D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居留證通常是由移民署核發的行政管理文件。如果某些對象(例如外交官)的身分已經由外交部透過簽證或特殊身分識別進行管理了,他們是否還有必要再向另一個機關申請重複性質的居留證?在這種邏輯下,哪一種情況最不符合這種『外交豁免或管理互補』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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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條結構相當熟悉。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免申請外僑居留證(ARC)」**的法定對象,這類題目往往考驗考生對「權責機關」與「特殊身分」的敏感度。
外交禮遇與行政管理的界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原則上都必須申請居留證,但為了符合國際慣例與外交實務,法律排除了一些特定對象。選項 (B)、(C)、(D) 分別涉及外交人員、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以及經外交部核發**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的人士,這些人員的身分通常由外交部(MOFA)直接列管,因此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而選項 (A) 提到的「專案許可」,雖然聽起來很特殊,但在法律實務上,即使是專案許可居留的外國人,仍須依規定領取居留證作為合法身分證明,並非免除申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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