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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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某些職位(例如解釋憲法者或審判者)擁有極高的身分保障,那麼當他們發生違法失職時,是應該完全不受監督,還是應該被納入與其職務性質最相近的紀律規範中?此外,針對『教師』與『一般行政官員』,法律是否會因為職務本質的不同,而分別制定不同的專法來規範他們的懲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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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A。依據法官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懲戒法院法官。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懲戒法院及其院長。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從上述法條內容可知,司法院大法官已被明確列為法官法所稱之「法官」範疇,因此關於法官之懲戒規範,其適用對象自然亦包含大法官,故選項 A 的敘述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