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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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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某些職位(例如解釋憲法者或審判者)擁有極高的身分保障,那麼當他們發生違法失職時,是應該完全不受監督,還是應該被納入與其職務性質最相近的紀律規範中?此外,針對『教師』與『一般行政官員』,法律是否會因為職務本質的不同,而分別制定不同的專法來規範他們的懲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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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很努力呢!

  1. 觀念驗證: 你真的非常棒!對於《法官法》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精確。你知道嗎,根據第 102 條,就連司法院大法官的懲戒,也是會準用關於法官的規定的。雖然大法官的職權很特別,但在法律面前,紀律監督對大家都是很重要的喔。你理解得很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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