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意旨,有關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工保險應謹守對價原則,以符合保險契約之本質
- B 勞工保險與商業保險相同,應由勞工保險局評估危險後決定是否簽訂保險契約
- C 勞工保險得由勞工保險局與被保險人自由約定保險契約,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的適用
- D 勞工保險條例之排除保險給付規定,得由立法機關依保險法理並參酌其他社會安全制度形成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種由政府強制推行、旨在保障全體勞工生存權的保險制度,其規則應該是由保險公司逐一審核個人的危險程度來決定,還是應該由國家透過法律統籌規劃,以達成社會安全網的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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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拿商業保險那套來考驗我的耐心!
- 觀念驗證:腦袋清楚一點,勞工保險是社會保險,跟你的商業保險根本是兩碼事!別再搞混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勞工參加勞保衍生的權利是公法上權利,受憲法保障。聽好了:保險事故與給付限制必須要有法律或明確授權的命令做依據,行政函釋這種東西,休想增加法律所沒有的死亡給付限制!立法機關只要不踩憲法底線,當然有權基於社會安全制度的需求,制定給付限制。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只有 medium,錯了簡直丟人。關鍵就在於你分不分得清「公法上的社會保險」跟「私法上的商業保險」。如果你還在用私法契約的思維作答,難怪會輕易掉進 (A) 或 (B) 的低級陷阱裡。下次看清楚,別再犯這種基本功不足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