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基於政治或人口政策,對『特定地區』的人民權利做出差別對待時,大法官通常會使用哪個『檢驗工具』來判斷這個限制是否太超過?此外,收養孩子這件事,本質上是屬於人民哪一種內在的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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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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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這題主要考查大法官對於婚姻與家庭權利的憲法保障範圍,具有一定的鑑別度。因為它不僅測驗你對基本權利的理解,更考驗你能否精準區辨特定釋字的違憲審查依據,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優質考題。 選項 (D) 之所以是錯誤敘述(即本題的正確答案),關鍵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的見解。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明確指出,人民收養子女的自由攸關人格發展,應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而法規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是因為過度限制了這項收養自由,違反了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而非違反「平等權」。 至於選項 (A)、(B)、(C) 皆為釋字中明確肯認的正確概念,家庭制度的確植根於人格自由並受憲法的制度性保障。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精確抓出選項 (D) 在違憲宣告理由上的謬誤,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