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A國籍的國際知名演員甲女與我國籍知名演員乙男在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以盛大婚禮結婚後定居我國,並於同年12月生一女丙。甲與乙均對丙疼愛有加。然甲與同住之乙之父母、姊妹因語言和文化差異屢在溝通上摩擦衝突,同時也無法適應我國氣候與社會,且因 109年起發生新冠疫情後,甲長期無法回A 國探親,極為想念家鄉親友。111年1月間,甲因故與乙大吵後,趁乙及其家人外出購物時,帶丙離開住所投宿同國籍朋友住處。甲原本考慮購買機票帶丙離境前往A國,但是隔日在原生家庭家人及朋友勸說下很快打消念頭,並將自己與丙所在與聯絡方式通知乙,與乙保持分居狀態大約2個月。此一期間,乙雖無法與甲、丙見面,但是可打電話或以視訊方式與丙通話。其後甲、乙進行離婚訴訟,乙乃對甲逕自帶丙投宿友人家,不使其與丙見面的行為提起告訴。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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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本題,考生應先確認刑法效力(屬地原則),接著鎖定核心罪名「刑法第241條準略誘罪」。解題關鍵在於兩層次:第一層,共同親權人之一方能否成為略誘罪主體(實務肯定);第二層,甲「留有聯絡方式且保持視訊通訊」之行為,是否該當「使脫離他方監督權」之客觀要件。應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未完全阻絕他方行使監督權者,不該當本罪,從而得出無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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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父母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將未成年子女帶離住處,但仍告知去向並保持通訊,是否構成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準略誘罪? 【解析】 壹、我國刑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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