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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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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強調『機會平等』是為了保障人民自我實現與發展人格時,這種保護應該只侷限在法定的基本學齡階段,還是應該擴及到任何國民想要精進專業知識的學術領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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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受教育權的廣義保障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憲法條文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受教育權」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憲法第 21 條第 159 條的層次差異。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citizens' education)之權利與義務」,強調的是基礎階段的普及與義務性;而第 159 條規定的「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則是一項總結性的平等原則。 這項平等權的保障對象,並不侷限於國民義務教育或補習教育。根據法理與實務見解,受教育機會平等涵蓋了國家所建構的完整學制系統。這意味著不論是基礎教育、大學,乃至於碩士班(Master's program)等高等教育階段,國家都必須確保入學機會與資源分配的公平性,排除任何不合理的歧視。因此,你選擇包含各階段教育的 (D) 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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