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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採取某些分類標準之法規範,應加強審查其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分類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 B 分類屬於受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
  • C 分類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分類涉及國家考試之考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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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制定一條區別待遇的法律時,如果受影響的對象是「一群在政治上完全沒有聲音、且生來就具備某種無法改變特徵」的人,與「一群具備某種特定技術或專業背景」的人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司法者站出來加強監督,以防止多數派的偏見與欺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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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發現你選了 (A),這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平等權」的基本直覺,因為 (A) 「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如性別、種族)確實是憲法審查中非常關鍵的指標。但要注意,題目問的是「何者屬之」。在憲法實務中,若法律是針對個人無法控制的特徵進行分類,往往涉及歧視,因此大法官會採取「加強審查」(heightened scrutiny),這正是 (A) 不能選的原因。

專業判斷與審查密度

引導我們找出正確答案 (D) 的關鍵,在於理解**「考選專業」**的性質。大法官在釋字第626號中審查警大碩士班招生對色盲者之入學限制,認其目的屬重要公共利益,且限制與目的尚有實質關聯,未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受教育機會平等規定。這類分類通常是基於專業能力而非惡意歧視,因此法院多採「中度審查」(heightened scrutiny),只要分類目的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即可,需要「加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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